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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全国司法考试每日一题76

在杨某被控故意杀人案的审理中,公诉人出示了死者女儿高某(小学生,9岁)的证言。高某证称,杨某系其表哥,案发当晚,她看到杨某举刀杀害其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高某年幼,其证言不能作为证据出示
  B.因高某对所证事实具有辨别能力,其证言可以作为证据出示
  C.高某必须到庭作证,否则其证言不能作为证据出示
  D.高某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 [答案]B
 [考点]证人证言
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由此可知,判断一个人是否具备证人资格的关键在于其能否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并不必然导致证人的不适格,只要能够辨别是非、正确表达,仍然可以作为证人。高某虽然只有9岁,但对其所证事实具有辨别能力、能够正确表达,因此其证言可以作为证据出示,故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
<br>&nbsp; 《刑诉解释》第141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符合下列情形,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一)未成年人……”本题中的证人高某是未成年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她可以不出庭作证,故选项C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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