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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法草案修改 居民水电费不累进加价

       本意在强化居民节约水电气的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因可操作性不强,在循环经济法草案中被删除。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二次审议该法草案。

 

草案一审稿曾规定,“国家对城市居民生活所用的电、气、自来水等资源性产品,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人士透露,一审之后,法工委在大范围内就该法草案征求意见,并到节水工作开展较好的天津市调研。

 

针对水电气累进加价收费制度,一些常委会委员、地方政府和国家发改委,均提出“该制度所涉问题复杂,很难根据每户家庭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其用水、电、气的基数,合理的累进加价幅度也难以确定”。

 

低收入者能否承受亦是困难之一。低收入家庭对加价承受能力弱,即使加价不多,也很可能影响其基本生活。此外,从技术上很难做到按每户的不同基数累进加价收费。

 

据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同环资委和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后,建议删除上述规定。

 

草案的另一变化是删去了“各级政府向人大报告工作时,应同时报告循环经济发展工作”。删除的原因是,有些委员和部门提出,人大常委会可依照监督法规定,采取听取政府专项工作报告等方式,对政府发展循环经济的工作实施监督,对于政府依照宪法向同级人大所作政府工作报告的具体内容,不宜在各单行法律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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